华北科技学院安全工程学院硕士学籍管理

发布时间:2020-04-26 编辑:考研派小莉 推荐访问:
华北科技学院安全工程学院硕士学籍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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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北科技学院安全工程学院硕士学籍管理 正文

华北科技学院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研究生学籍管理,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华北科技学院章程》等有关精神,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硕士研究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华北科技学院研究生录取通知书》报到,并提供毕业证、学位证及身份证,按通知书规定期限到研究生管理部门办理报到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在报到之日前以书面形式向研究生管理部门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超过2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研究生管理部门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存在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提请学校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一)因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的,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修养的;
 
(二)已怀孕,或于入学前分娩但从报到之日起仍需休产假一个月以上的;
 
(三)因创业、入伍等其他原因,不能在校学习的;
 
(四)其他需要保留入学资格的。
 
符合条件的新生,应在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报到之日起两周内,提交申请书、医院诊断证明等,交研究生管理部门办理手续,审核通过的,保留入学资格1年;应征入伍的新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研究生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入学申请,经学校审查合格后,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研究生入学3个月内,研究生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校医院负责组织新生体检。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复查中发现研究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送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研究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修养的,可办理休学。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2周内,研究生(含延期毕业生)应到研究生管理部门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可以申请暂缓注册,经导师组和所在二级学院审核同意后,报研究生管理部门备案。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八条 研究生应当按培养方案和个人培养计划的要求,完成规定课程和其他培养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考试成绩按百分制评定,考查成绩按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评定。学位课(必修课)成绩75分(含75分)以上为合格,非学位课(选修课)成绩60分(含60分)以上为合格??纬炭己瞬缓细竦?,可补考或重修。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核,可以申请缓考。未申请缓考或者缓考申请未获批准且不参加考试的,应重修本门课程。
 
课程补考、重修、缓考应当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导师、导师组及所在二级学院审核同意后,报研究生管理部门审批备案。
 
第九条 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条 研究生培养实行学分制,研究生课程学习至少修满32学分,且学位课不少于16学分。
 
第十一条 研究生在国家公派项目、校际交流项目等派出交流期间,可以选修学习单位相关课程,考核成绩合格后经认定获得相应学分。工作流程如下:
 
(一)研究生选修校外课程应提出书面申请;
 
(二)经导师组同意后,报所在二级学院审核备案;
 
(三)研究生课程修读完后,持开课单位开具的成绩证明,经导师组和所在二级学院审批后,报研究生管理部门备案;
 
(四)导师组根据研究生所提供的相关材料,结合研究生培养方案,认定相应课程成绩及学分,报研究生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研究生参加创新创业活动。研究生参加创新创业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折算为相应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 学校建立并按照研究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研究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研究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研究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学生3年内(自退学之日起至再次报到入学计算)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校审核认定后予以承认。
 
第十四条 研究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的,不得参加该课程考核。未经批准而缺席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学校对研究生开展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研究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依据相关文件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六条 研究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研究生能证明确有兴趣和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的;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指定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它专业学习的;
 
(三)学生确实有某种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原专业学习的;
 
(四)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研究生,在符合转入条件的情况下优先转入。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专业:
 
(一)正在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的;
 
(二)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进入第四学期及以上的;
 
(三)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研究生,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四)转入专业的报考要求和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专业的;
 
(五)经学校研究认定不适宜转专业的。
 
第十八条 研究生转入新专业后应当按所转入专业的培养方案进行培养。转专业工作流程如下:
 
(一)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二)经转入、转出专业导师组及所在二级学院主管领导考核同意;
 
(三)研究生管理部门审核,报学校分管校长审批;
 
(四)在学校公示5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研究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可以申请转学。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1学期或者毕业前1年的;
 
(二)应予退学的;
 
(三)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四)研究生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本校、本专业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研究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出具证明,由河北省教育厅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条 研究生转学由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导师、导师组及二级学院同意,研究生管理部门审核并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签发学校文件,报河北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转学申请,经拟转入学校审核通过,由河北省教育厅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后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的,由河北省教育厅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办理休学手续:
 
(一)因疾病或怀孕生育,需??沃瘟苹蛐菅?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经所在学院确认无跟读能力的;
 
(二)请假缺课累计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三)申请休学创业且创业项目通过学校审核的;
 
(四)出国(境)从事非本专业学习、实践的;
 
(五)因其他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申请休学的,经本人提出申请,经导师组和学院审核同意后,报研究生管理部门审批备案,并办理离校手续。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休学一般以1个学期为计算单位,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可申请继续休学。硕士研究生累计休学不得超过1年,因创新创业实践休学的,休学时间最长不超过3年。休学时间不计入研究生在校学习年限,按照休学时间顺延在校学习时间。
 
第二十五条 在校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上述期间不计入学习年限内。
 
研究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应当办理休学手续,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应征入伍,其组织关系由所在部队管理;联合培养研究生,其组织关系由学校委托联合培养高等学校管理。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不得参加课程考试、开题、答辩等教育教学活动,不参评奖助学金,学校对其休学期间发生的行为不负责。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应于休学期满前2周,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复学(因病休学者需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证明),经导师组和学院审核同意后,报研究生管理部门审批备案后,方可复学;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的,视为放弃复学资格。
 
 
第六章 退 学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予以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含休学),未修完培养方案规定内容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开学两周内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研究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二十九条 退学研究生,由所在学院提交退学报告并附相关材料,经研究生管理部门审核,报校长办公会研究批准。对退学的研究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在校园网上公告,公告期为公告之日起30日,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研究生如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向华北科技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按学校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研究生本人申请退学的,需由本人填写《华北科技学院研究生退学审批表》,经导师组、所在学院、研究生管理部门同意后,报分管校领导批准。
 
第三十一条 退学研究生,应当在接到批准通知后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应当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退学研究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七章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学制3年,最短学习年限2年,最长学习年限5年。研究生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创业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兵役起至退役后复学的时间不计入学习年限。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教育教学内容,成绩合格,通过毕业论文答辩,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并在其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符合研究生学位授予条件的,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研究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符合《华北科技学院学位授予实施细则》要求的,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第三十四条 研究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教育教学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学校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已结业的研究生,学校不再受理其毕业申请。
 
第三十五条 学满1学年以上退学的研究生,学??梢园浞⒁抟抵な榛蛐词敌匝爸っ?。
 
 
第八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六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研究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三十七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及时完成研究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河北省教育厅宣布无效。
 
第三十九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华北科技学院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校学字〔2013〕31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华北科技学院行政办公室 2017年7月13日印发
华北科技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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