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北理工大学建筑工程学院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2-10-11 编辑:考研派小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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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北理工大学建筑工程学院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实施办法 正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推免工作是研究生多元招生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激励本科生勤奋学习、加强创新拔尖人才选拔、提高研究生生源质量、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的重要举措。为加强学院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以下简  称“推免工作”)管理,根据教育部和河北省有关文件精神,依据《华北理工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实施办法(修订)》,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推免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突出对学生学习成绩、创新意识、创新能力和专业能力倾向的考查,择优推荐,确保质量。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三条 学院成立推免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院长担任,成员包括学院领导班子成员、纪检委员、团委、学工办、教学办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一般不少于 9 人)。
第四条 学院应成立不少于 5 人的专家审核小组,成员具有相关学科副教授以上职称,原则上由学院学术委员会成员担任,负责对申请推免资格学生的材料进行审核鉴定。
第三章 名额分配
第五条 学院推免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学校下发的推荐名额,参考各专业当年预计毕业本科生人数,按照有关文件精神统筹确定专业的具体推荐名额,报学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公示。
第四章 推免条件
第六条 推免对象为学校纳入国家普通本科招生计划录取的应届毕业生(不含专接本、第二学士学位、独立学院等学生)。
第七条 推免生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高尚的爱国主义情操和集体主义精神,社会主义信念坚定,社会责任感强,思想积极向上,身心健康。
(二)热爱所学专业,学风端正,勤奋学习,刻苦钻研,成绩优秀,学术研究兴趣浓厚,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
(三)诚实守信,品行端正,无任何考试作弊和剽窃他人学术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
(四)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规章制度,无任何违法违纪受处分记录。
(五)前三学年(五年学制的前四学年)所有课程成绩均达到合格及以上,仅出现过两门次(含)以下不及格课程,且加权平均成绩(必修课成绩,不含双学位和辅修专业成绩)位列本专业毕业生的前 30%(含)。
(六)前三学年(五年学制的前四学年)综合测评成绩位列本专业毕业生的前 30%(含)。
第五章 推免成绩计算办法
第八条 以本科生在学期间的学业综合成绩排名在专业内从高到低依次确定推免资格。学业综合成绩由前三学年(五年学制的前四学年)的加权平均成绩、综合评价加分两部分组成,计算公式:
学业综合成绩=加权平均成绩×90% + 综合评价加分
其中:
(一)加权平均成绩的课程范围为必修课,成绩为首次合格成绩,满分100分。
(二)综合评价加分相关材料截止日期为当年8月31日(含),满分10分。
第九条 综合评价加分项包括参军入伍服兵役、参加志愿服务或到国际组织实习、个人荣誉称号、学科竞赛获奖、科研创新成果、突出贡献共六个方面,每个方面加分均设置上限。本科生在某一方面有多项加分情况时,只取 1 项进行加分认定。
本科生与直系亲属或学历、职称、职务明显高于本人者合作的竞赛获奖、科研创新成果等仅作为参考,不纳入本人综合评价加分体系,其他同等条件下可据此予以优先考虑。
(一)参军入伍服兵役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参军入伍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3 号)文件精神,本科生应征入伍,按照规定的服役周期节点退出现役的,给予 6.0 分加分;在部队荣立三等功的,给予 8.0 分加分;在部队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给予10.0 分加分。该项指标的加分上限为 10.0 分。
本科生参军入伍服兵役加分未达到上限时可与其他方面加分累计,加分总分超过 10.0 分时,按 10.0 分计。
(二)参加志愿服务或到国际组织实习
本科生参加由学校有关部门招募的大型活动、赛事、会议的志愿服务或到国际组织实习 2 周及以上,服务或实习期间表现突出的,可予以加分。服务类和实习类每类只认定 1 次,加分上限标准为0.5分/次,该项指标的加分上限为 1.0 分。
加分标准如下:
①积极参加“三下乡”、“四进社区”社会实践活动或其他社会实践活动、青年志愿者活动以证书为准,加0.1分。
②积极参加“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并被评为国家级、省级、市(校)级、院级社会实践先进个人的,分别加0.5分、0.4分、0.3分、0.1分。
③被评为国家级、省级、市(校)级、院级“三下乡”社会实践先进集体的,以证书为准,成员分别加0.5分、0.4分、0.3分、0.1分。
④学生干部可按服务类志愿服务加分,根据工作效果分别加0.5分、0.4分、0.3分。
⑤参加其他社会公益服务,并由相关部门出具证明,经学院推免领导小组认定,依据服务内容和服务效果,分别加0.5分、0.4分、0.3分、0.1分。
(三)获得个人荣誉称号
本科生表现优秀获得由学校评选推荐的个人荣誉称号可予以加分,所有此类荣誉只取最高级别 1 项,该项指标的加分上限为2.0 分。
加分标准如下:
被评为国家级、省部级的个人荣誉称号,以证书为准,分别加2分、1.5分;被评为市(校)级的个人荣誉称号,以证书为准,校园十佳、优秀共产党员加1.5分,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加1分,三好学生、优秀团员加0.5分;被评为院级的个人荣誉称号,以证书为准,加0.5分。
说明:
未明确的校级个人荣誉称号,参考相应级别荣誉称号的选拔比例或评选难度,分别加1.5分、1.0分、0.5分。
国家奖学金按国家级个人荣誉称号加2分。
(四)学科竞赛获奖
本科生作为主力队员参加《华北理工大学大学生竞赛指导目录》中的竞赛且获得三等奖及以上奖励予以加分,竞赛获奖等级以该项赛事当年的奖项设置为依据。
本科生所有的竞赛获奖只取最高加分项加分 1 次,该项指标的加分上限为 3.0 分。
加分标准如下:
     等级
类别
一等奖及以上 二等奖 三等奖
院级 1.0 0.5 0.1
校、市级 1.5 1.0 0.5
省级 2.0 1.5 1.0
全国 2.5 2.0 1.5
国际 3.0 2.5 2.0
 
说明:
竞赛加分仅限于学生以华北理工大学为第一单位参加的竞赛活动。
未在《华北理工大学大学生竞赛指导目录》中的竞赛,参加评定前,可到学院教学办备案认定,经推免领导小组认定的竞赛,按相应级别加分。
多人参加同一竞赛获奖,加分值为加分标准分值除以排名为最终得分。
(五)科研创新成果
本科生取得的科研创新成果包括:(1)在学校认定期刊上发表与所学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2)以发明人身份获得华北理工大学拥有专利授权且与所学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3)经有关部门验收结题的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或科研项目。
本科生取得的每类科研创新成果只取最高加分项加分 1 次,其中学术论文的加分上限为 2.0 分,发明专利的加分上限为 1.0分,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或科研项目的加分上限为 1.0 分。
该项指标的加分上限为 4.0 分。
加分标准如下:
(1)学术论文
发表论文类别 作者排名、分值
分值 分值 分值 分值
SCI(一区、二区) 2.0 1.5 1.0 0.5
SCI三区;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科技日报、经济日报、中国教育报理论版、新华文摘转载论文SCI四区;SSCI、A&HCI(期刊);EI(期刊);《高等工程教育研究》论文 1.7 1.2 0.5 0.3
中文核心期刊 1.5 0.5    
有正规刊号的非核心期刊或公开发行的报纸 0.2      
 
说明:
学术论文应提交相应检索报告和万方、维普、知网收录证明。
学术论文应与本人参与的大创项目或科技作品内容相关。
(2)发明专利
项目级别、类别 项目组成员排名、分值
四、五
国际发明专利 1.0 0.8 0.6 0.4
发明专利 0.8 0.6 0.4 0.2
实用新型 0.2 0.1    
软件著作权 0.2 0.1    
 
(3)科研项目
项目类别、级别、分值、档次 项目组成员排名、分值
四、五 六及以后
分值 分值 分值 分值 分值
国家级 1.0 0.8 0.6 0.4 0.2
省部级 0.8 0.6 0.4 0.2 0.1
市厅级、校级 0.5 0.4 0.3 0.1 0
 
(六)突出贡献
本科生对学校和社会做出突出贡献,经学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可予以加分,该项指标的加分上限为 10.0 分。
该项加分未达到加分上限时可与其他方面加分累计,加分总分超过 10.0 分时,按 10.0 分计。
第六章 推荐程序
第十条 每年暑假末或秋季学期开学初,符合条件的学生向所在学院申请,并提供相应支撑证明材料(本科成绩单、综合 评价加分佐证材料)。
第十一条 学院专家审核小组对申请推免资格学生的材料进行审核鉴定,可会同本研究领域权威专家、相关期刊杂志单位或赛事主办单位负责人等组织相关学生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开答辩,重点评价创新质量和学生个人贡献,从严把握受社会质疑较多的赛事、刊物,排除抄袭、造假、冒名和有名无实等情况。专家审核小组要给出明确审核鉴定意见并签字存档,答辩过程要做好书面记录,并且全程录音录像。
第十二条 学院推免工作领导小组以学业综合成绩在专业内从高到低依次确定具有推免资格的学生名单,在显著位置公示 5 个工作日。对有异议的学生查明情况后公布处理结果,并对变动内容另行公示。
第十三条 获得推免资格学生的材料(包括学生姓名、本科专业、学习成绩及本专业排名、综合评价加分材料等)须经过教务处、学生处、校团委等部门的审核,确保材料真实有效。学院向研究生学院报送推荐名单纸质材料和电子版材料,纸质材料由推免工作小组组长和具体实施人员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 研究生学院对各学院推免材料进行汇总、复核,呈交学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确定具有推免资格的学生名单,在校园网上公示 10 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如无异议,由研究生学院报省主管部门审批备案,通过以上程序选拔的本科生即取得推免资格。对有异议的学生查明情况并公布处理结果。
第十五条 研究生学院将学校推免生遴选办法以及推免生名单上传教育部“全国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信息公开暨管理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推免服务系统”,网址: http://yz.chsi.com.cn/tm),报河北省教育考试院进行审核, 并按要求向教育部备案。
第十六条 列入本校推荐公示名单的推免生通过教育部“推免服务系统”办理注册、报名、交费等手续(具体步骤和要求详见该系统网站)。未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注册、报名、交费 等手续的,按自动放弃处理。
第七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有直系亲属或利益相关人员报名参加本单位推免的工作人员应主动申请回避,有非直系亲属等报名参加推免的应主动报备。相关学生申请推免资格时也应主动向学院报备声明。对未按规定报备声明回避关系的推免工作人员,学校依规依纪严肃处理;对未按规定报备声明回避关系且影响推免过程和结果公平公正的学生,取消其推免资格。
第十八条 对在推免过程中弄虚作假,有论文抄袭、虚报获奖或科研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影响推免过程和结果公平公正行为的学生,一经查实,取消推免资格。
推免相关工作人员未严格履行工作职责,违反推免政策规定的,学校依规依纪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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